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2XAXK00300

职权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办理类型: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洪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

2、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

申请材料: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申请表》;

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3、有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 

4、提前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5、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证照批复名称: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⒊《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⒋《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洪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二、职权依据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

第四条 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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