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R00500
职权名称:审核认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受理范围:本辖区内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申请开展跨区机收中介服务;
2.申请条件:
2-1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申请;
2.中介服务能力简介(含设备和人员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接受中介服务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通过审核认定。
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中介服务审核认定,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案。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接收跨区作业合同备案,指导中介服务,协调中介纠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3.同1。
4.同1。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审核认定。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承办机构: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咨询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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