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认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R00500

职权名称:审核认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受理范围:本辖区内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申请开展跨区机收中介服务;

2.申请条件:

2-1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申请;

2.中介服务能力简介(含设备和人员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接受中介服务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通过审核认定。

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中介服务审核认定,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案。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接收跨区作业合同备案,指导中介服务,协调中介纠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3.同1。

4.同1。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审核认定。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承办机构: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咨询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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