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备案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0600

职权名称 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国家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住所在仙桃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需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法定期限 10日

承诺期限 一般当场领备案通知书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查核准→归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营业执照,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职责边界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由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备案登记。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659、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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