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奖励)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L00100
职权名称 对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6日发布)第二十一条:各执法、司法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精神奖励外,根据贡献大小,可发给一次性的奖金。发奖额度,按财政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积极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有功者;执法、司法人员查缉破获重大案件有功者;单位、个人协助破获上述重大案件有功者。
【规范性文件】
1.《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1]7号)第五条 对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数额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真实性和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按每案实际到位罚没款的10%以下的金额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4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省各执法“打假”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2.《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在每案结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受理范围及条件 对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反映等形式,向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派出机构)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并对所举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员实施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可予奖励的;(二)匿名举报的;(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被侵权方或其委托人属申诉性质举报的;(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证据,并进行了初步调查后接到对同一案件线索举报的。
需提供的材料 无
职权运行流程 办案机构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
2.审核责任: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举报奖励意见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确认;
4.奖励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实行一案一奖和一次性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程序为:(一)由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提出举报奖励意见,经同级工商局公平交易机构、财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所在工商局分管公平交易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共同审批。
2.同1.
3.同1.
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其举报有功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在每案结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各级负责对所举报违法行为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员实施奖励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举报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鄂工商文[2007]262号)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查处所举报违法行为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局实施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361、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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