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R00100
职权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受理在道路以外无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需提供的材料: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内或取得农机鉴定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农业机械签定10wh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闪: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故:
1.受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事故原因。
2.审查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证据材料及农机鉴定报告,查清事故原因。
3.决定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通知事故当事人领取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5.监管责任: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4.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区域内的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农机事故的勘验、调查和处理,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
二、相关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承办机构:建始县农业农机监理站
咨询方式:0718-3228215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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