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许可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2XK00203

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子项名称:3.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办理类型: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09年5月1日修订)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1.在恩施州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备案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6、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

10、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提交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证照批复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核准。

二、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0718-3718867;业州镇潮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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