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QR00500

职权名称 对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规章】《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制度,完善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第663号令)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2、工作单位就业证明,3、居住理由证明(房产证信息)

法定期限 15日

承诺期限 10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及时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制度,完善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制度,完善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咨询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大队 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大队 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

 

(作者:建始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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