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1601

职权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子项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备案

行使主体 建始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许可范围及条件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申请材料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法定期限 一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一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备案。

二、相关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禁毒大队 0718-3232002  建始县公安局

备注 无

(作者:建始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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