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1400
职权名称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许可范围及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文件。
2.施工资质。
3.交通组织预案。
4.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施工作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施工作业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对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二、相关依据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警窗口
咨询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 0718-3718856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 0718-3222879 建始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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