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0200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条件:1.承运人、驾驶人、押运人、承运车辆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2.运输的烟花爆竹属于合法生产、经营。
3.运输的烟花爆竹和包装质量合格。
申请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法定期限 3日
承诺期限 3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核发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监管责任: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相关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咨询方式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0718-3231023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718—3232011 建始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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