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F12700
职权名称 对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广告含有宣传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01号公告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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