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F082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2.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
3.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4.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处罚种类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1.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能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二.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还没有社会影响,能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能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三.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1.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内,能主动或者经催告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两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积极配合查案的,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处11万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后果较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6.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1.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1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改正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协助查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1. 初次出此案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积极配合查案的,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大,不配合查案的,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1.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下,配合查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和表现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50人以上,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处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下的罚款。
七.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5万元以下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7.5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相关规定
1.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销企业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九.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1.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1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1.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3000元以下,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收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主动改正配合查案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销售收入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不按规定建立退货和换货制度
1.违法行为7日以下,主动改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7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15日以上2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22.5万元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20日以上30日以下,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3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十二.直销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1.违法行为10日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0日以上3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很快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查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0日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6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1.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个月日以上3个月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拒不改正,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1.省级:负责查处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国家和省交办、国家工商总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2.市级: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省工商局交办、挂牌督办案件。
3.县级:负责直接查处本辖区案件。
相关依据:《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576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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