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职权编码 12422822MBON36258KXK00400
职权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畜牧兽医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许可范围及 条件 许可范围: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种畜禽场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证明。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证→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从事其他种畜配种和卵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六条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级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畜禽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其他种畜配种和卵孵化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承办机构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2,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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