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资格的确认

职权依据:【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9个配套技术性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7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概况;

3.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5.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6.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2.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推荐文件和有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将审查意见报州政府审定,作出是否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资格的决定,并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审定未通过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州农业局通知获得资格的申请人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

5.监管责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评定内容包括:......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受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产品名称、拟确定登记申请人、拟保护地域范围等信息,公示时间30日。相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同时转发相关公示信息,所转发渠道应当能覆盖本省(区、市)全境并相对固定,便于各界关注和广泛查询。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九条 经受理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情况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十条 申请人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方可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

二、相关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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