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2XAXK00100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范围及条件:施工图审查合格

申请材料:

1、签章齐全的《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2、签章齐全的《项目审查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3、签章齐全的《审查情况记录表》原件1份;

4、签字盖章齐全的《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计单位修改反馈意见原件各1份;

5、《审查咨询合同》1份;

6、《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民用建筑工程提供);

7、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红线)复印件1份;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监管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咨询方式: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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