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许可)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105Pxk00200 |
职权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规章】《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书 4、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提供) 5、体检表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二)再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体检表 5、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变更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书 4、体检表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注销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证明材料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规章】《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县内乡村医生注册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8-3718860地址:建始县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大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固话:0718-3222430、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1号卫生计生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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