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股)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1  适用范围:
 建始县 
2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3  申报条件: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3)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5)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4  申报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3)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5)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5  办理时限:
 6 工作日 
6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办结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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