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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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 |
建始县 | |
2 设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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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报条件: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相关验收资料 | |
4 申报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相关验收资料 | |
5 办理时限: | |
10 工作日 | |
6 办理程序: | |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办结 | |
7 收费标准: | |
不收费 | |
8 收费依据: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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