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适用范围:
 建始县 
2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  申报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相关验收资料 
4  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相关验收资料 
5  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6  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批准 - 办结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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