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环罚字[2016]7号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单位名称: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20938279
地址:建始县红岩寺镇桃园村13组
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州、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4月12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位于建始县红岩寺镇桃园村13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2、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用水泵、胶管将生产废水从一沉池泵至厂区内排污口外排。
以上事实有2016年3月16日《恩施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恩施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建始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环监污字【2016】第05号);4月12日《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可以认定。
我局于 2016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6]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局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1、公司已经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整改;2、公司经营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3、擅自用水泵、胶管将生产废水从一沉池泵至厂区内排污口外排是恩施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维护造成的,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有积极改正的态度,介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较差,且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你公司改正态度的肯定,我局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适当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伍仟圆(25000.00)。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伍仟贰佰肆拾柒圆(5247.00)。
以上罚款共计叁万零贰佰肆拾柒圆整(30247.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建始支行
户 名:建始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42001726308050003320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或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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