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环罚字[2016]6号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单位名称:建始县聚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建始县长梁灰砂砖厂)
法定代表人:向道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826914423
地址:建始县长梁乡黄土坎村四组
建始县聚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建始县长梁灰砂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其中烟尘排放浓度超标4.68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5.65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6日《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建始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建环监污字【2015】第37号)等证据为凭,可以认定。
我局于 2016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准备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6]4号)及《送达回证》、《建始县长梁灰砂砖厂关于免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罚款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施行)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建始支行
户 名:建始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42001726308050003320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或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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