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建始县住建局
设立依据:
1、《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住建部)。
申报材料:1、施工临时用电验收资料;2、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资料;3、脚手架搭设验收资料;4、卸料平台安设验收资料;5、洞口临边防护验收资料;6、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保资料;7、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防护验收资料;8、安全技术分级交底记录;9、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护记录;10、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等资料;11、其他安全管理文件资料。
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其它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方式:
1、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2、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3、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4、对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6、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7、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8、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9、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10、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11、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12、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13、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14、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查询:0718-3718867
投诉:0718-3230323 0718-371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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