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予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

事项名称:土地登记

受理机构:建始县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申报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日。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可延长10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九)不予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规定:

(一)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

(二)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三)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四)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

(五)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

(六)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 

(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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