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规定

事项名称:土地登记

受理机构:建始县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申报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日。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可延长10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三)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规定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

(一)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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