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审批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实施审批主体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二款;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五款
适用范围 本辖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
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乡镇初查人员现场拍摄的以门面广告牌为主背景的经营店外景全貌)和店内货物摆放全景照片各一张;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安全承诺书;
(8)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100米范围内);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延期和变更);
(1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2)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批准→办结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特殊程序、申请人补正材料、企业整改、制证及颁发许可证件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核查,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18-3718863
投诉电话0718-3222295
请输入验证码